发布时间:2026-05-15 11:44:06 | 作者: 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重要的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被告双方恶意串通,通过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供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在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规避法律规定以获取不当利益;另一种是原告一方(包括反诉原告)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在通过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虚假诉讼早已有之,但虚假诉讼在我国成为一种需要我们来关注、需要认认真真地对待的社会现象,则是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后期。随着虚假诉讼案件数量、种类不断增多、出现的地域范围逐渐扩大、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日趋严重,虚假诉讼进入了立法机关的视野,并成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重点防范、打击的对象。
2012年8月,我国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订,在修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专对于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在第56条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了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增设了针对虚假诉讼实施者的惩处规定。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虚假诉讼罪,以刑事制裁方式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表面上看,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利用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来获取非法利益,损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就其实质而言,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地利用了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司法的公平、公正造成了颠覆性的破坏,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鉴于此,《中央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虚假诉讼的形成,有复杂的社会原因。要想有效治理虚假诉讼、消除虚假诉讼造成的恶果,需要社会各界的热情参加,尤其是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也需要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在治理虚假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具有独特的作用,只有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才能实现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预期的目标。
首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对消除虚假诉讼的后果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尽管法院近年来加大了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但司法实务中仍然有不少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最终获得了判决书、调解书。对于此种情形,立法机关期待通过利益受损的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发现、消除虚假诉讼的后果。然而,从2013年1月1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有限。实证研究表明,尽管有相当多的利益受损的案外人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也确有部分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变或撤销了原判决书、调解书,但由于案外第三人很难获悉当事人策划、实施虚假诉讼的信息,更没办法取得能够证明是虚假诉讼的确切证据,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要么被裁定不予受理,要么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被驳回。
其次,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治理虚假诉讼意义重大。虚假诉讼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因此法院在防范虚假诉讼中处于第一道防线的位置,法院的第一道防线设好了、充分的发挥作用了,将大为减少虚假诉讼得逞。但是,寄希望于法院在审理过程就能够把大多数虚假诉讼过滤掉是不现实的。随着法院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惩处力度的增大,也出现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效应,当事人在提起虚假诉讼前会准备得更为细致、充分,尽可能不留下任何破绽,从而使法院更难辨别。所以无论法官们如何尽职尽力,总会有相当数量的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图谋得逞。这些基于虚假诉讼形成的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便成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的对象,一定要通过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来得到纠正。
再次,检察机关在查处虚假诉讼时具有比较优势。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来行使法律监督权,因而当事人一旦被检察机关传唤、受到检察机关的调查,就会感受到巨大的心理上的压力,这也使得检察机关更容易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处获得虚假诉讼的证据材料。有些虚假诉讼案件之所以能得逞,同职务犯罪行为有密切的关系,正是在个别公职人员的默许甚至直接参与下,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才能如愿以偿。通过检察机关审查此类职务犯罪,既惩处了参与虚假诉讼的公职人员,也能起到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同时也使今后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因得不到帮助难以成功,从而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减少虚假诉讼。
最后,在应对虚假诉讼的历史和实践中检察机关已充分显现其重要性。在虚假诉讼出现之初,检察机关就积极投入查处虚假诉讼的斗争,正是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一些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并使受害人获得了救济。一些地方的省级检察机关与省法院、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发文,要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手查处虚假诉讼,如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等地均制定了这方面的文件。这些司法文件为四机关在处理虚假诉讼中的协调配合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具体的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格外的重视打击虚假诉讼,不仅组织专题调研,而且连续两年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监督虚假诉讼的专项活动。检察机关的强势介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6年和2017年两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等领域3877件“假官司”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构成犯罪的起诉了452人,通过法院的再审,撤销、改变了这些基于虚假诉讼形成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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